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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胡元三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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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胡元三,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1月16日,重庆市巫溪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巫法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元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1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元三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罪犯胡元三陈述、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元三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胡元三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元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元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川审判员:张世伟代理审判员:李遇贵

书记员:杜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