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召德,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12月18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奉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召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召德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召德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表现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周召德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召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针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性犯罪,在对其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召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川审判员:张世伟代理审判员:李遇贵
书记员:杜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