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鲁宽,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10月27日,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渝二中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宽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8月9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鲁宽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宽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五次,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表现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鲁宽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鲁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关于该犯于2013年1月14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记功一次,系因同一事由给予其二次行政奖励,故对该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不作为减刑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鲁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川审判员:张世伟代理审判员:李遇贵
书记员:杜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