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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与邓川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裁定书(2)

(2014)璧法行非审字第00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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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地址:重庆市高新区兰花小区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法定代表人周永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邓川,住重庆市璧山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第201101294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2013)第201101294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李远宏审判员:陈伟审判员:吴存友

书记员:胡宗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