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地址:重庆市高新区兰花小区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法定代表人周永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邓川,住重庆市璧山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第201101294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2013)第201101294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李远宏审判员:陈伟审判员:吴存友
书记员:胡宗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