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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彭章莲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大坪房管所公房承租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中区法行初字第0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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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彭章莲,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大坪房屋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九坑子路**3-1。法定代表人刘启华,所长。

原告彭章莲不服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大坪房屋管理所公房承租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因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章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章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章莲负担。

审判长:叶伟代理审判员:许鹏人民陪审员:曾炎一

书记员:吴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