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邦友,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证00933664-3。法定代表人王建华,局长。第三人重庆昊川煤业有限公司洪水沟煤矿,住,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龙洞桥村五社织机构代码证55900525-9。负责人程东,矿长。
原告陈邦友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邦友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邦友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邦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邦友负担。
审判长:何平审判员:鲁勇人民陪审员:唐万明
书记员:李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