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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康立秀,王兴菊等与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奉法行初字第00012号

案由与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2014-04-09
地区
奉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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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立秀,女,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公民。委托代理人康先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乐,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兴菊,女,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委托代理人康先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乐,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海军,男,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委托代理人康先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乐,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法定代表人肖亚南,局长。委托代理人颜奉平,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待遇核发科工作人员。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立秀、王兴菊、黄海军诉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康立秀、王兴菊、黄海军以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承诺限期作出答复为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立秀、王兴菊、黄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立秀、王兴菊、黄海军撤回对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康立秀、王兴菊、黄海军负担。

审判长:欧燕代理审判员:费明军人民陪审员:陈祖万

书记员:陈玲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