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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韩华平与许磊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007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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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华平,男。被执行人许磊,男。

申请执行人韩华平与被执行人许磊合伙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华平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许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在银行、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7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