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士弘,女。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士弘与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一案,本院(2010)雁刑初字第00340号刑事判决书已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返还投资款部分指令我院执行,我院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分配方案,对申请执行人的投资款进行了核对,所欠投资款33136元已如期返还。现该笔款项陈士弘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法执它字第0191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斌昌审判员:李玉生代理审判员:杨李华
书记员:贾雪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