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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丘成林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汀执行字第4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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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代表人朱长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丘成林,男,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丘成林所有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的房屋被本院拍卖,竞买人需要过户,故需解除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丘成林所有的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富荣审判员:李国平审判员:刘睿智

代书记员:王腾凤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