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国珍,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金辉,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人,经常居住地福建省永春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3)涵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金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金辉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3)涵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因被执行人陈金辉在国内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陈国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陈金辉出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国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陈金辉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翁智伟执行员吴元阳执行员钟丽秀
书记员:陈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