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牛成麟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天刑执字第7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牛成麟,男,生于1981年8月10日,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陇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成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谷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优良,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不怕苦、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受到表扬1次、记功1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牛成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成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闫青春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