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玉琴,女,生于1964年5月29日,汉族,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秦岭乡大庄村王家沟门组。被申请执行人张红忠,男,生于1973年7月22日,汉族,甘肃岷县人,文盲,农民,住岷县闾井镇张家村**。申请执行人任玉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天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张红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琴42336元。本院在执行中执行到位4087.57元,剩余38248.43元被执行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经查证,张红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同意,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裁定,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全国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清理活动中,依照涉民生活动文件的相关精神与活动方案要求,于2004年1月2日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仍无力履行赔偿义务。鉴于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救助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对申请执行人任玉琴发放执行救助款20000元,余款申请人放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天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涛审判员:赵憬时代理审判员:逯周武
书记员:李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