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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徐文金与李显林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靖执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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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文金,男,农民。被执行人李显林,男,职工。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文金与被执行人李显林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显林将赔偿款12074.5元交至本院,本院随即将案款退付申请执行人徐文金,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拥军

书记员:曾晓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