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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 2014

刘锦为赔偿决定书

(2014)资法赔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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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4年文书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赔偿请求人:刘锦为,男。赔偿请求人刘锦为于2014年1月14日以错误执行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赔偿。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刘锦为以已与赔偿义务机关资兴市人民法院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赔偿申请。

本院决定如下:

准许刘锦为撤回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