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谭向,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磊,该局法规股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湘衡,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宋光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喜杨,女,系宋光明之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作出的湘国土法规字(2013)2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30日依法举行听证会,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宋光明与湘乡市经开区管委会已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履行了房屋拆迁及腾交土地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宋光明《限期腾地决定书》一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烈辉审判员:周艺林审判员:成小南
书记员:喻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