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向集,局长。被执行人魏小明,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潘霓虹,女,汉族,农村居民。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魏小明、潘霓虹社会抚养费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湘(东)计生征字(2013)0131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烈辉审判员:成小南审判员:葛嘉
书记员:喻婧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