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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童泽东、陈虞先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2013)湘法行执字第3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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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向集,局长。被执行人童泽东,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虞先,女,汉族,农村居民。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童泽东、陈虞先社会抚养费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湘(毛)计生征字(2013)130001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智毓审判员:杨烈辉审判员:成小南

书记员:喻婧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