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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帮军、朱丽行政决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2013)常鼎行执字第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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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顺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胡帮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朱丽,女,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鼎计生征决(2013)005-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常鼎行执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玉森审判员:尹小强审判员:高英明

书记员:易宇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