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被执行人唐鹏,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魏丽芳,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鹏、魏丽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3)宁法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唐鹏、魏丽芳在2013年2月4日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0500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波审判员:杨增胜审判员:裴依成
代理书记员:江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