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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013)宁法执字第180号申请人李良次与被执行人李资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宁法执字第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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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良次,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资田,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良次与被执行人李资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资田暂无财产可提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宁法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欧阳凯审判员:黄火旺审判员:黄德喜

书记员:欧如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