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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宁法行执字第262号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李顺华、罗红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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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被执行人李顺华,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罗红霞,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李顺华、罗红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6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8256元人民币,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6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波审判员:杨增胜审判员:裴依成

代理书记员:江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