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被执行人曹超军,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小梅,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曹超军、何小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3)宁法行执字第19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曹超军、何小梅在2013年10月21日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8600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行执字第19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波审判员:杨增胜审判员:裴依成
代理书记员:江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