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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013)宁法行执字第195号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国川、甘娴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宁法行执字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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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国川,男,1984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甘娴新,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国川、甘娴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行执字第195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波审判员:杨增胜审判员:裴依成

代理书记员:江为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