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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海波、张艳华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2014)鄂广水行保字第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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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钱开智,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郑海波。被申请人张艳华,女,住址同上,系郑海波妻子。申请人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郑海波、张艳华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5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海波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如冻结帐号存款余额不足,直至冻足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军明审判员:乐金军审判员:陈方涛

书记员:周正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