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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谢国强、钟秀琴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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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钱开智,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谢国强。被执行人钟秀琴,系谢国强妻子。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广计生征字(2013)第1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广计生征字(2013)第1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予执行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生征字(2013)第1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军明审判员:陈方涛人民陪审员:叶刚

书记员:周正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