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钱开智,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宋文祥。被申请人黄福先,女,住址同上,系宋文祥妻子。申请人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宋文祥、黄福先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78000元依法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宋文祥在银行的存款78000元。如冻结帐号存款余额不足,直至冻足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军明审判员:乐金军审判员:陈方涛
书记员:周正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