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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海军与郭红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1

(2012)高执字第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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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海军。被执行人郭红力。

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2)高执字第1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红力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送达生效。执行员石润清

书记员:李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