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宝民被申请执行人:闫东山被申请执行人:温亚军
本院在执行杨宝民申请执行闫东山、温亚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高民初字第5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广虎
书记员:龚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