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吕修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思。被执行人赵建辉。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桥东计征决字(2013)63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经本院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戴树立审判员:李国温审判员:马军骁
书记员:闫培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