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邢台市桥**五里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吕修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邢彦华,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胡卫敏。被申请人崔志宏。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邢东计征决字(2013)53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经本院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准予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王大水代理审判员:张玉军代理审判员:米燕阁
书记员:陈彦灵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