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4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永霞、赵军强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2014)东非审字第5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邢台市桥**五里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139476-2法定代表人吕修彦,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邢彦华,女,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吴永霞,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被申请人赵军强,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05211***********。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邢东计征决字(2013)53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经本院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准予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王大水代理审判员:张玉军代理审判员:米燕阁

书记员:陈彦灵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