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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高金土减刑裁定书

(2014)镇刑执字第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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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高金土,男,26岁,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戚少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金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5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高金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高金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高金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金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宏亮审判员:邰玉妹审判员:杨道骏

书记员:朱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