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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汪国虎减刑裁定书

(2014)镇刑执字第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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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汪国虎,男,27岁,汉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国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1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8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汪国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汪国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汪国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汪国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宏亮审判员:邰玉妹审判员:杨道骏

书记员:杨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