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史菊平,男,38岁,汉族,江苏省高淳县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钟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菊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史菊平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史菊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史菊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菊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宏亮审判员:邰玉妹审判员:杨道骏
书记员:朱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