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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童振飞减刑裁定书

(2014)镇刑执字第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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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童振飞,男,26岁,汉族,江苏省武进市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天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振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9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童振飞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童振飞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童振飞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童振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2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宏亮审判员:邰玉妹审判员:杨道骏

书记员:杨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