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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某减刑裁定书

(2014)镇刑执字第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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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某,男,24岁,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溧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陈某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2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宏亮审判员:邰玉妹审判员:杨道骏

书记员:杨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