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元松,男,27岁,汉族,江苏省沛县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6日作出(2003)徐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元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1月1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7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09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14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刘元松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元松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元松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元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宏亮审判员:邰玉妹审判员:杨道骏
书记员:赵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