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文杰,男,33岁,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澄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2年8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12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杨文杰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杨文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文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文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九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宏亮审判员:邰玉妹审判员:杨道骏
书记员:赵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