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小涛,男,25岁,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作出(2005)苏中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1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10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4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30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刘小涛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小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小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小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十七日(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宏亮审判员:邰玉妹审判员:杨道骏
书记员:杨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