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想,男,22岁,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1)泗刑初字第05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想犯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李想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四日(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宏亮审判员:邰玉妹审判员:杨道骏
书记员:杨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