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明祥,男,52岁,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六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明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许明祥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后勤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许明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许明祥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明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宏亮审判员:邰玉妹审判员:杨道骏
书记员:赵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