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现更名为: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地址:昆明市金星小区金星广场B幢。法定代表人王伟,该管理处处长。被执行人范芝飞,男,1983年10月19日生,住云南省会泽县。
本院做出的(2013)西法行非诉字第13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芝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委托云南新源拍卖中心,对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扣押的被执行人范芝飞用于非法营运的车辆进行拍卖,2013年12月5日买受人王敏以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范芝飞所有的车,归买受人王敏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培伟
书记员:彭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