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现更名为: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地址:昆明市金星小区金星广场B幢。法定代表人王伟,该管理处处长。被执行人石建华,男,1969年12月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本院做出的(2013)西法行非诉字第2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委托云南新源拍卖中心,对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扣押的被执行人石建华用于非法营运的云A×**号车辆进行拍卖,2013年12月5日买受人何建勇以37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石建华所有的云A×**号车,归买受人何建勇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曾志强
书记员:彭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