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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与艾庞松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西法执字第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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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现更名为: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地址:昆明市金星小区金星广场B幢。法定代表人王伟,该管理处处长。被执行人艾庞松,男,1991年12月20日生,住昆明市东川区。

本院做出的(2013)西法行非诉字第15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艾庞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委托云南新源拍卖中心,对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扣押的被执行人艾庞松用于非法营运的车辆进行拍卖,2013年12月5日买受人高叶花以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艾庞松所有的车,归买受人高叶花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培伟

书记员:彭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