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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龚某与被执行人龚某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温江执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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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龚某。法定代理人周某。被执行人龚某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3)温江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龚某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龚某刚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龚某刚在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成都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工资性收入23****元至本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行政事业收费专户;账号:84********;开户行:中行温江支行。注明:备注栏中注明收费项目编码20320129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安全

书记员:董雪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