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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东明申请执行陆开光买卖汽车配件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港北执字第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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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东明。被执行人陆开光,成年。

申请执行人杨东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港北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陆开光买卖汽车配件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的标的总额共6000元,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6000元即视为履行完毕,本案诉讼费565元、执行申请费350元,合计915元由被执行人陆开光负担。现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全部义务,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港北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黎明审判员:李伯艺审判员:杨树恒

书记员:李军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