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祥莲,女,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上诉人:罗远伟,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上诉人:罗远玲,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
上诉人王祥莲、罗远伟、罗远玲不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4)银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而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为北海市人民政府,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关于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一审法院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故上诉人要求受理其起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庆强审判员:万德荣代理审判员:张意凤
书记员:王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