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卢兆洪,男,汉族,1955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珠糖三路四巷10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案是起诉人对于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卢兆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娟
书记员:刘影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