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郭翔与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崆执字第15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郭翔,男,生于2009年3月18日。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谷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二天门支行账号中的存款217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仲桥审判员:李孝平审判员:刘耀东

书记员:崔原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